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战略部署,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者积极参与我县脱贫攻坚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扩大招商引资渠道,提高招商引资效果,促进我县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厅字〔2017〕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扶贫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