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陆川经济高质量发展,设立陆川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